代理的幾個名詞分析 文 / 方承志

一、「法定代理」
依據法律或規章特定條文中直接規定發生特別情形或在特別情形下,必須由代理人代為執行職務或輔佐執行法律行為之規定。包含:「職務代理」(不包含無因代理行為)、「強制代理」(例如未成年人訴訟必須為當事人利益強制指定律師辯護)、「訴訟代理」(我國訴訟雖非一定要律師出庭,委任律師則稱為訴訟法定代理人,其代理範圍僅限於有利當事人利益之訴訟上行為【也可稱為意定代理的一種】)。


二、「強制代理」
法律規定在特別之情形下,當事人為法律行為時必須經過指定之「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始得進行之規定。例如:未成年人為買賣行為超過生活上所需之額度時,法律規定必須經過法定代理人(通常為父母之一方)之同意,始生法律行為之效力【也屬於法定代理的一種】、在刑事訴訟中特定案件(例如所犯為無期徒刑以上案件)必須指定律師「強制辯護」【也屬於法定代理的一種】。
三、「意定代理」
由為法律行為之當事人依自己之意思,決定授權範圍委任他人處理自己之事務。當事人受委任處理事情不得超過授權範圍,否則要負「無權代理」包括侵權行為或刑事上的法律責任,例如:委任房屋仲介出租房屋因需辦理公證而交付房屋所有權狀及所有人印鑑,卻因房價高昇為牟取更大委任費用,而私自委任代書將委託出租房屋出賣,再試圖說服原房屋所有人未果,房屋所有人當然得以房屋仲介違背委任義務而提起訴訟。
四、「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指的是為法律行為之他方誤以為他方為有代理權人而與之為法律行為之情形,他方則可能有「部份或一般代理權」或甚至無代理權,而以表面行為獲取當事人同意並簽訂契約,而因無法履約造成違約之情況。例如:土地仲介常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仲介契約出賣土(農)地,但是仲介時卻答應對方可以變更地目並高價出售,此種情況所有權人當然並非一定知悉,當買方知悉無法變更地目時要求解約退款時,土地所有權人就可能形成被主張「表見代理」的受益對象。
五、「職務代理」
職務代理指的是執行業務時,當事人因暫時無法執行職務,必須由他人代為執行時稱之。職務代理通常由主管指定代理人,主管不予指定時則由當事人自行協調指定。職務代理若無主管或當事人特別授權的情形下,通常亦僅限於「一般代理」。
六、「訴訟代理」
法律規定訴訟之行為中必須委任律師始得為之之行為,性質較「強制代理」範圍廣,訴訟代理必須事先或當場簽立委任書狀,確立委任範圍為概括授權或一般授權後,於每一審級審理時送審理法院備查,以作為處理發生委任內容爭議時之依據。至於輔佐人為本身利害關係而為當事人訴訟代理時,必須具有相當資格並經過法院同意始得參與訴訟辯護行為,法院必要時甚至可以限制訴訟輔佐人實施範圍。如果法院同意訴訟輔佐人實施訴訟行為時,其條件因為訴訟程序法並未詳細規定或限制,理論上除非法律有特別限制規定,當然可以比照律師實施調閱卷宗等行為。
七、「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指當事人以「無因管理」行為為當事人利益為法律行為,因當事人利益考量不同而否定該法律行為時,或未獲當事人之授權而為法律行為之情形稱之。「無權代理」亦可能發生「表見代理」的情況,惟必須經由當事人間對於本事件事實之陳述、證物與主張經雙方辯論後,由法官以交互關係產生心證或經專業人士鑑定後而為各該種名詞適用之決定。
八、「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為「意定代理」的一種,惟其著重點並不在事務的代理行為,而專指在於對於人的信任度而言。例如:副總統雖然為縱統的法定繼位人,卻不一定是日常公務的法定代理人,因為沒有經過「意定(指定)代理」的程序,依據憲法及憲政慣例仍然屬於備位,除非發生繼位的情形,不能干預總統可以行使的公務。當然「指定代理」在辦公室成員較多的情形下,亦可能因個人特殊情況發生在「職務代理」的情形。
九、「主動代理」
「主動代理」指為當事人之利益,不待當事人同意或指示,以代理當事人之意思而為法律行為。通常發生在「無因管理」的情況下,例如:拿出著作人的原稿印鑑授權書發行著作,係以有利於當事人意思之法律行為,除非當事人對於重要內容不同意,如價位差距認知過大或更改原著作之意思內容而影響著作人格權,法律上當然應該承認此類有利社會進步之行為。
十、「書面代理」
「書面代理」為法律規定或當事人間相互約定,法律行為必須依照一定程序或以書面為之始為有效者稱之,未履行法律規定程序或依照當事人之約定方式者,則以法律規定其為無效。例如:「特別代理」事項未取得當事人之同意書,當然屬於「無權代理」而不生法律上之效力。
十一、「特別代理」
「特別代理」指在「一般代理」之事項外,以經由當事人特別約定(概括或條列)或在通常概念之下,代理權限必須以書面指定或特別意思表示取得稱之。至於「特別代理」與「一般代理」之區別有爭議時由法院裁定。例如:律師為當事人對具有法律上效力之認諾訴訟行為時,在沒有特別代理的約定下,縱然程序法律約定當事人有概括授權約定即不在此限,若律師違背當事人之意思時,仍不得為其取得授權為有效。
十二、「一般代理」
「一般代理」指對於通常可以理解之事項而為代理之行為。例如:營業員對於標定貨價之貨物以雇主之利益逕行為買賣之行為、夫妻間對日常生活為代理之行為等。
十三、「部份代理」
「部份代理」指雇主對於受僱人對於執行業務行為所加之內部約束規範,而不給予通常人之權限而言。受僱人發生超越「部分代理」權限的行為時,對方可以主張適用「表見代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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